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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對於財產之登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另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納入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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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