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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33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對於財產之登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另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納入各業會計制度。對於財產之管理,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訂財產管理施行細則,呈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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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