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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規範交通事業因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所需徵收地上權之補償事宜,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2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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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興辦之交通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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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需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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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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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交通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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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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