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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 第3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3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依前項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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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
第4條
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5條
(刪除)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
第7條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其格式由中央主管…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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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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