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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 第6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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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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