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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第2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氣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氣象之觀測、預報、警報及其督導、查核事項。 三、地震、火山、海嘯、波浪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等報導事項。 四、氣象業務技術標準規範之釐訂及推行事項。 五、本局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之管理、專用氣象觀測站之登記、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事項。 六、氣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及供應事項。 七、氣象觀測、衛星遙測、資訊傳輸等儀器設備之維護事項。 八、航空、水文、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及其他有關氣象因素事項之報導與氣象專業服務諮詢及大眾氣象知識之宣導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證書之核發事項。 十、國際間氣象合作之促進及資料交換事項。 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十二、氣象、地震、火山、海嘯、及波浪等事實之鑑定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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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