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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 第41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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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第42條
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
第43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
第44條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
第45條
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第46條
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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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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