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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或以上長官許可,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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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40條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第41條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第42條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第43條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第45條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第46條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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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