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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之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之製作、車輛機務之管理及汽車技術之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有關公路人員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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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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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