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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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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之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之訓練。二…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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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