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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組織準則規範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的組織、職責及權限,以確保公路新建工程的順利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公路新闢與整建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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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工程之規劃設計、預算及發包。 二、公路工程之施工品質控制、年度經費管控、驗收及移交。 三、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 四、勞工職業安全及衛生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新建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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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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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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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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