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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規範了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經營的收費停車場的收費項目、費率和適用對象,以提供明確的收費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26・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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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收費標準,以為有效管理。 本收費標準所定之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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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車輛使用人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其各項收費基準如下: (一)機車每小時為新臺幣十元。 (二)小型汽車(九人座以下)每小時為新臺幣二十元。 (三)大型汽車(十人座以上)每小時為新臺幣四十元。 前項所述每小時計費方式係指車輛進入停車場地停放使用乙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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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公路局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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