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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2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收費標準,以為有效管理。 本收費標準所定之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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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