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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第1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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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第3條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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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