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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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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3條本所設下列科、室:一、結構科。二、路面科。三、技術科。四、秘書室。第4條結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工程機關委外試驗機構之審核。二、公路工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之審查…第5條路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路面工程路基土壤之調查、測定及試驗。二、公路路面工程路基路面之設…第6條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工程路面管理基本資料之調查。二、工程實驗室品質之管理。三、工程材…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公務車輛及其…第8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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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