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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局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分設一、二、三、四、五,五個區工程處,並 為辦理艱鉅工程,得設臨時工程處,於完工後撤銷,其組織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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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