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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分設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臺 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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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