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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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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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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