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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規範公路人員訓練所的組織、職責、任務及人事管理等事項,以確保公路人員的專業訓練和素質提升,達成公路安全管理及服務品質之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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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製作、機務管理及汽車技術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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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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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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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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