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製作、機務管理及汽車技術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第1條看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