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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訓練所辦事細則
›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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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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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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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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