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規範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組織、任務、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以統一辦理交通事故鑑定的基準與流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2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為處理 內部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區鑑定會置委員六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其中第一款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交通管理(運輸規劃、運輸管理)、 交通(道路)工程、車輛(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學者;無上開專 長之學者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領域之高中(高職)教師聘兼之。 二、具有土木(交通、道路)工程、機械(車輛)工程領域之技師證照者 ,或具有法律、交通執法、公路監理相關專業之專家。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區鑑定會人事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人事室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會計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主計室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各區鑑定會委員為無給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各區鑑定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 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