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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 第4條

各區鑑定會置委員六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其中第一款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交通管理(運輸規劃、運輸管理)、 交通(道路)工程、車輛(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學者;無上開專 長之學者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領域之高中(高職)教師聘兼之。 二、具有土木(交通、道路)工程、機械(車輛)工程領域之技師證照者 ,或具有法律、交通執法、公路監理相關專業之專家。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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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第5條各區鑑定會人事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人事室辦理。第6條各區鑑定會會計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主計室辦理。第7條各區鑑定會委員為無給職。第8條各區鑑定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9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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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