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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受獎勵或補助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違反本部獎勵或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六、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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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如下:一、持入境許可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境外旅客。二、招攬或接待境外…第3條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資格條件及基準如下:一、獎勵境外來臺旅客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消費金;其名額…第4條本辦法所定獎勵或補助,與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僅得擇一適用。第5條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獎勵或補助之執行情形,相關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7條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得委辦直…第8條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實施方案、獎勵或補助期間、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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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