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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港務公司應訂定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之資位職務薪給表、轉調人員之職責層次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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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