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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規範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內部組織、職責權限及工作事項,以達成有效經營管理及提供優質服務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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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規劃、研究及工程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工程施工、採購、驗收及管理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船舶機械修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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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廠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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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廠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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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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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廠置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五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助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五人,領班九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四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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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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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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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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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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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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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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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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