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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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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