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 第6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所長一人,主任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倉庫主任二人,幫工程司六人,工務員三人,技士三人,課員十一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辦事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事務士十二人,操作士二十四人,船長四人,輪機長四人,大副一人,船副一人,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士二十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第3條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第5條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7條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8條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第9條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10條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倉儲及港灣加水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第11條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12條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13條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第14條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第15條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第1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5條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