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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 第5條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第5條
生產事業依據「重要生產事業特別獎勵適用範圍及標準」或「工礦業或事 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發射機頻率誤差 小於 2○ PPM。 二、附混發射 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數 ) 。 三、接收機靈敏度 信號對×信比1○dB,輸入不大於1 5uV。 四、接收機選擇性 優於65dB。 五、接收機附混響應 優於65dB。 六、多頻路接收及 (或) 發射,須配備銷相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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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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