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 第6條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第6條

生產事業申請專案認定,未說明獎勵法令依據者,本部概依「生產事業獎 勵類目及標準」辦理。生產事業依據「重要生產事業特別獎勵適用範圍及 標準」或「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申請,經檢驗不合本準則 第五條之規定,但合於本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者,應依「生產事業獎勵類目 及標準」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