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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 第4條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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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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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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