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 第6條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6條

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從業人員。第3條本辦法所定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定之權益補償範圍為限。第4條本辦法所定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第5條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