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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一句話看懂
規範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之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以促進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30・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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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各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產品或服務廣告刊登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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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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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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