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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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