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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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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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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