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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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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