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規範民航人員訓練所的組織、任務和運作,以確保民航人員的訓練品質,維護民航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00-02-02・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並提供諮詢及輔導事項。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事項。 四、接受委託辦理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培訓推廣組、實習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組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