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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並提供諮詢及輔導事項。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事項。 四、接受委託辦理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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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