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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規範民航人員訓練所之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事項,旨在確保民航人員訓練品質,以提升航空運輸安全與服務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民航人員之訓練業務,特設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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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諮詢提供及輔導。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 四、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訓練之受託辦理。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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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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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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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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