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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25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總臺設臺務會報,以總臺長、副總臺長、主任、塔臺長、區臺長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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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本總臺各單位必要時得另訂業務手冊。第27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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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