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從事之科技計畫。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者: (一)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三)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國有研發成果:指依本辦法所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