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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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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