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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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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及技…第3條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為辦理碼頭倉庫、倉儲管理、貨物、貨櫃裝卸等業務,設各等通棧(倉庫)、穀倉及貨櫃儲運場;其…第5條本處為辦理裝卸機具增添、改善、保養維護業務,設機具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第6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7條本處置課長四人,主任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一人,副主任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倉庫管理…第8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依…第9條本處設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第11條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第12條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第1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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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