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 第2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2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勘驗、指導、考核、發包、訂約及接受委託 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船舶機電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 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七、環境保護、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九、其他有關港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