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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第10條

課、場、室主管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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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