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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第11條

廠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廠長主持,副廠長、各課、場、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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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