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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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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17條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襄助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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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