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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辦事細則
› 第4條
交通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公司設下列處、室: 一、產業管理處。 二、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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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承總經理之命,統籌督導本公司各項清理業務。二、審核各業務單位承判(核)…
第5條
產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產業管理及維護。二、房地產開發利用及租售業務。三、催討債權及催繳…
第6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7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事項。
第8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掌理會計事項。
第9條
本公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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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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