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 第11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第11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