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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第6條

經指派擔任工程及勞務採購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材料處辦理本局工程勞務採購作業要點」辦理採購程序。 二、審核委託案件並製作招標文件等相關事項。 三、上網公告招標及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事項。 四、辦理開標、審標、決標、呈核及簽約等事項。 五、押標金收受、退還及差額、履約保證金之收受等事項。 六、辦理決標、無法決標公告。 七、發函決標通知書。 八、定期呈報購案相關等資料。 九、爭議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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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